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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关于156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成分不符等情况的通告

2016-10-11 19: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38| 评论: 0

摘要: (2016年第137号) 2016年10月11日 发布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部分防晒类化妆品(见附件)存在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成分不符、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等 ...

2016年第137号)

20161011 发布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部分防晒类化妆品(见附件)存在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成分不符、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实际检出成分与产品批件不符的标称生产(代理)企业为:

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爽晒不黑防晒乳等5批次产品;

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丸美激白防晒精华隔离乳等6批次产品;

广州市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璀璨阳光清爽防晒霜等6批次产品;

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彩琳水润美白防晒露等5批次产品;

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氏轻透隔离防晒乳等5批次产品;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碧泉透轻莹防晒乳等4批次产品;

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揭阳市嘉胜日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欧贝斯美白防晒露等4批次产品;

广州金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漾透白防晒乳等4批次产品;

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蔻伶防晒隔离霜等2批次产品;

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安金纯防晒露等3批次产品;

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馥佩冰泉防晒露等3批次产品;

广州瑾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春瑾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肌倍护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

苏州工业园区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束防晒乳等3批次产品;

海南京润珍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京润珍珠珍珠防晒露等2批次产品;

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倍爱婴幼儿防晒隔离润肤乳等2批次产品;

广州静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润补水防晒乳;

广州静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润补水防晒乳;

广州市佰尼可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克莱氏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素莲丝焕采美白日霜等2批次产品;

珠海市西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氏防晒日霜等2批次产品;

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润修颜隔离防晒霜;

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轻盈优护防晒乳;

广州市露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蜗牛活肤亮颜防晒露等2批次产品;

广州奥蓓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黛维莉美白防晒乳;

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韩伊防晒露;

上海诺薇兰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莱姿美白隔离防晒乳;

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傲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依琳娜水润臻白防护乳;

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亚防晒霜;

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索美?菲儿丹芝冰泉美白防晒露;

广州市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委托方:欧贝诗(法国)国际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欧贝诗海植源水肌轻透隔离防晒霜;

广州市美弛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欧贝斯美白防晒露;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莱雅多重防护隔离露;

上海天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韵娇儿防晒乳;

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颜教室美颜防晒乳;

广州药妆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医堂润根源防晒霜;

广州市千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邦防晒修护乳;

广州市花都区芙莉思化妆品厂生产的樊文花美白防晒乳;

广州市诺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荷防晒乳;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从容化妆品厂生产的韩妙芦荟提取保湿修护防晒乳;

广州欧姿蔓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姿蔓抗UV·美白防晒霜;

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生产的Osmocomplex防晒霜;

广州艾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爱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IUE LIZARD防晒乳;

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兰亭防晒露;

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唯魅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魅缇润白防晒霜;

广州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纪芙丽(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SunBlock4000防晒露;

洛华侬(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侬化妆品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洛华侬防晒霜;

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冰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晒保湿隔离露;

汕头市澄海区雅威日用化工厂生产的韩伊防晒露;

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透雯丽防晒乳;

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循环晶典葵花莹白防晒乳;

广州市梵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雯丽亮肤持久防晒乳;

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枝春金蚕丝水嫩亮白防晒露;

广州市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明弘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LOTIONSPA防晒霜;

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瑟清透防晒粉底液;

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邦清透美白防晒露;

上海康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芙水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芙水美白防晒隔离霜;

广州市御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隔离防晒乳;

汕头市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迪莎维他防晒露;

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蛙王子防晒乳液套装;

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采词防晒霜;

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护防晒乳;

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紫云妃亮白补水防晒乳;

广州天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唯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莱妮雅美白轻透隔离防晒乳;

毕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水宝宝水嫩防晒连续喷雾;

上海标美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蝶芸防晒乳;

广州市婷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妮薇雅姿亮白防晒乳;

汕头市千叶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商:

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贝诺米儿童清爽防晒霜;广东千叶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清透倍护防晒乳液;

广州品赫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简研美白防晒乳。

  二、涉及没有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的标称生产(代理)企业为:

       姿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的奢华焕新臻白日用防晒霜等3批次产品;

       广州悦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珂莱欧完美防晒霜。

三、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过期的标称生产企业为:

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乐新美白防晒乳等3批次产品;

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芭芘萃肌盈亮晶采防晒霜等5批次产品;

汕头市绮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公子派全效隔离保湿防晒乳等3批次产品;

广州市洁思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望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奇迹小金瓶防护乳等2批次产品;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韩颜美白隔离防晒霜;

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依研美白防晒乳液;

台湾独资哈尔滨蜜雪兒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雪兒防晒美白乳液;

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颜蔻高倍美白防晒露;

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婷美多重美白防晒乳;

东阳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伦碧儿防晒霜;

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美臣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臻白焕肤防晒乳;

汕头市龙湖区万丽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润白隔离防晒乳。

四、涉及产品名称与批件不符的标称生产企业为:

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透持久隔离防晒乳;

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8杯水清爽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

五、涉及实际检出成分与标识成分不符的标称生产(代理)企业为:

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桑芙蘭水润清爽防晒乳;

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雅丽洁美白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

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绿仙祛斑美白防晒乳;

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皙蔻伶防晒隔离霜等2批次产品;

广州瑾洋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春瑾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瑾泉雪肌倍护防晒乳;

杭州珀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珀莱雅晶蓝骄阳动感活肤防晒乳等2批次产品;

广东真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丽斯水感防晒乳液;

广州市索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植物美白防晒乳;

广州市美然化妆品厂(委托方:广州汇美舍天然用品连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之乡弹力嫩白防晒乳;

广州市雅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保税区雅兰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碧斯防晒精华露;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代理的薇姿理想焕白防晒隔离乳;

广州蝶贝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波碧水(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BOBI清丽防晒净白乳;

广州市索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植物美白防晒乳。
  其中,标称杭州珀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珀莱雅晶蓝骄阳动感活肤防晒乳、上海天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韵娇儿防晒乳、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透持久隔离防晒乳等32批次产品为涉嫌假冒产品(见附件)。

六、上述产品的生产(代理)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代理)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代理)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61031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不符等问题的156批次产品信息

       2016年第137号通告附件.xls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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