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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21批次祛痘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2号)

2018-2-28 14: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753| 评论: 0

摘要: 总局关于21批次祛痘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2号)2018年02月27日 发布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了祛痘类化妆品2386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65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不 ...

总局关于21批次祛痘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2号)

2018年02月27日 发布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了祛痘类化妆品2386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65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具体信息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

香港飛籽莊科貿有限公司生产的百達·春天®祛痘植物精華素,

广州名妆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山东佰草慕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佰草慕清爽控痘霜,

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中法合资深圳市星孜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的医圣芦荟胶,

广州市卓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尔曼尼豆拜拜祛痘抑脂软膏,

广州市黛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莉雅清肌祛痘益肤霜,

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痕消印祛痘霜,

广州碧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芙妍莉战痘霜,

广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草堂草方专效祛痘膏,

广州植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嘉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焕彩净痘舒颜霜,

深圳佳兴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黎欧莱雅化妆品祛痘修复霜,

广州市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控油消印祛痘膏,

广州市卡美奥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中美合资芬妮(沈阳)国际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坊生原®忍冬祛痘原液和芬妮茶树原液,

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山雪莲祛痘霜和今华芦荟祛痘霜,

上海花宫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宫痘痘修复膏,

温州市奇美美肤品有限公司(委托方:苍南老中医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LAOZHONGYI祛痘本草液和老中医祛痘本草液,

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力祛痘修复组合。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广州名妆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山东佰草慕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佰草慕清爽控痘霜,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中法合资深圳市星孜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的医圣芦荟胶,广州市卓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尔曼尼豆拜拜祛痘抑脂软膏,广州市黛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莉雅清肌祛痘益肤霜,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痕消印祛痘霜,广州市嘉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控油消印祛痘膏,广州市卡美奥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中美合资芬妮(沈阳)国际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坊生原®忍冬祛痘原液和芬妮茶树原液,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山雪莲祛痘霜和今华芦荟祛痘霜,上海花宫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宫痘痘修复膏等相关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二、上述产品检出含有甲硝唑及氯霉素、酮康唑、咪康唑、克霉唑、联苯咔唑、环吡酮胺、氧氟沙星等抗生素类药物。人体长期接触含抗生素的化妆品,易引起接触性皮炎、抗生素过敏等症状,易产生耐药性。药物残留还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物质。

  三、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东、上海、浙江和福建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由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21批次不合格祛痘类类化妆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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